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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會委員會的任期

2013年10月09日17:47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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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工會委員會的任期有何規定?

  關於企業工會委員會的任期,我國《工會法》第十五條規定:“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條例》第十一條也規定“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作為工會的基層組織,企業工會委員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的任務日趨繁重,法律明確其任期年限,有利於企業工會委員會對任內工作作出整體部署,充分發揮一班人作用,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期目標﹔同時,也有利於保持企業工會干部隊伍的穩定。

  (以上資料摘自《企業工會工作基礎知識問答》一書,該書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國工人出版社華東發行部負責本書的發行工作,需要者可與該部聯系,咨詢電話:0571-88801901)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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