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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組織原則

2013年10月09日17:50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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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九條規定,“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工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這一原則體現了中國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群眾組織的性質,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工會的根本特征。《工會法》對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具體表現為:(1)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3)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4)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同時,為使工會更有效地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法律對擔任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作了限制性規定,即“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摘自《工會會員手冊》 中國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鼓樓外大街45號﹔郵編:100120﹔電話:010——62046264﹔傳真:010——82081553)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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