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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加入工會的條件

2013年10月09日17:53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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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其成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加入。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第一條明確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根據這一規定,勞動者加入工會成為會員,必須具備兩個重要條件:

  (1)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是職工加入工會的必要條件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生活費用支出的大部分是依賴於個人的工資、津貼、獎金或者其他工資性收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工獲取勞動報酬的方式和用人單位的分配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除傳統的計時、計件兩種基本工資形式外,還有獎金、津貼和浮動工資等新的勞動報酬形式,這些仍屬於職工工資性收入。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加入工會必須是工人階級的成員。因此,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就成為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社會組織中,從事體力勞動或腦力勞動人員加入工會的必要條件。

  職工加入工會組織的范圍是隨著工人階級隊伍的發展而變化的。隨著勞動就業形式的多樣化,職工收入形式也有很大變化,不同行業、不同企業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也採取相應的分配形式,僅僅“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為標准已不能完全涵蓋現有的職工的收入。如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獲取的收入,靠提成收入的出租車司機、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靠包工收入的建筑業的農民工等,他們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從事的勞動屬於非農業生產性質,所拿報酬雖然並不是以“標准”的工資形式支付的,但這些報酬卻是他們主要的生活來源,或者說基本生活來源。他們屬於職工范疇,都有加入工會組織的權利。因此,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中,對“會員條件”的規定,在堅持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基礎上,增加了“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增加這一內容,可以把通過誠實勞動以各種形式獲取勞動報酬的職工吸收到工會組織中來,擴大工會組織的覆蓋面。

  (2)承認工會章程,這是職工加入工會的前提條件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把眾多的職工組織在一起,必須有一個共同遵守的章程。《中國工會章程》對我國工會的性質、地位、作用、任務、領導原則、組織制度,以及會員的權利、義務等作了全面的規定,是工會會員必須認真遵守和執行的內部規章。申請加入工會的職工,必須首先承認工會章程,這樣才能使全體會員為著共同的目標、共同的利益,努力形成共同的意志,採取一致的行動,成為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會員承認工會章程,在現階段就是要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建功立業,服從工會組織的領導,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生活,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時交納會費等。

  (摘自《工會會員手冊》 中國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鼓樓外大街45號﹔郵編:100120﹔電話:010——62046264﹔傳真:010——82081553)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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