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擄中國勞工使日本成為“國家犯”
2014年09月30日14:40 來源:人民網-中國工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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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藏日本強擄中國赴日勞工檔案匯編》出版首發,共計60冊、3萬多頁的檔案向世人呈現了日本奴役中國勞工罪行的最直接証據。根據檔案記錄,1943年至1945年,日本在中國佔領區先后強征了4萬余名中國勞工赴日本35家企業的135個作業場所從事無償繁重的非人苦役,這次發布的檔案匯編共記錄了34282名有名有姓的中國勞工。
在舉國上下沉痛紀念“九一八”事變83周年之際,出版如此重量級的史料檔案,引起了多家媒體關注和解讀。因為這樣大規模並且是由一國政府主導的奴役勞工事件不是發生在遙遠的古代,而是發生在近現代的20世紀,距今不到八十年。用一國之力挑戰人類正義良知和文明底線,充分說明日本近現代的崛起之路,是帶著“原罪”的。
首先從還原的真實史實上看,4萬余名中國勞工是事實上的受害者,而加害的一方,不僅僅是一家或者幾家日本企業,而是日本國家主體。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積極侵華,為填補日本國內戰時勞動力的不足,日本政府內閣會議做出了《有關向內地引入華人勞工》的決定。這個決定充分表明日本作為一個國家主體推動並主導了大面積奴役中國勞工的犯罪行為。
在戰爭結束后,日本政府及相關企業既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也沒有謝罪和賠償。反倒是發生了因加害企業強迫中國勞工勞動,從日本政府拿到補償金的咄咄怪事。
根據日本政府及企業編寫的檔案和報告,中國勞工在日本的死亡率達到17.5%,極端一些的作業場所中國勞工死亡率超過百分之五十,這樣的非人道對待,根本不是什麼勞動場所,而是吃人地獄。
其次從法理上看,任何一個文明的現代國家法律,都不會為強迫勞動和奴役他人背書。中國現行憲法、日本國現行憲法,都有維護勞動者基本權利的條款,在憲法的下位法刑法和勞動法之中,也都有針對違背勞動者意志強迫勞動的入刑規定,道理其實很簡單,強迫他人勞動違背了基本的人類良知和普遍正義。
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多項國際人權文書也都有不得奴役和強迫他人勞動、不得非人道的對待勞動者的內容。
具體到司法實踐上,被強擄到日本北海道煤礦等地從事殘酷體力勞動的中國勞工及其遺屬曾將日本政府和涉事公司告上日本札幌高等法院,法庭也承認了被害事實,雖然最后以“國家無答責”和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了中國勞工的訴訟請求,但實際上已經承認了日本國家的犯罪行為。
確鑿的史實和基本的法理,都指証了日本強擄中國勞工的國家犯罪性質,現在欠缺的,是日本國政府何時能夠代表國家承擔罪責,並向這4萬名被強征的中國勞工誠心道歉。正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曾經指出的那樣:強征和奴役勞工是日本軍國主義對外侵略和殖民統治期間犯下的嚴重罪行,也是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決的重大歷史遺留問題。
中國勞工從被強擄的第一天開始,就與日本軍國主義開展了堅強斗爭,近年來他們堅持索賠訴求、要求日本政府認罪道歉,充分展現了中國勞工群體的神聖尊嚴和斗爭精神。
對於中日兩國愛好和平的人們來說,隻要日本一天不對中國勞工正式道歉,就一天也不能放鬆對日本再次淪為“國家犯”的警惕。站在人類正義的立場上,中國勞工的正義可能會遲到,卻一定不會缺席。(硯林)
(責編:劉雅萱(實習)、盛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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