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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应收尽收难!

禹伟良 王伟健 侯琳良 靳博

2014年05月14日09:0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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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一项法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制度施行多年,社会上还有部分人不是很理解,残保金仍未能实现应收尽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各地征收办法不一,出现不足额缴纳等现象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各地征收残保金的做法不一。

  湖南省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比例,必须缴纳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标准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而在苏州市,某县级市的残联理事长介绍,他们是按照社会保障的缴费基数征收的,约为每年1.8万元,征收范围为内资企业。在该市邻近的某县级市,外资企业、生产型民营企业的残保金暂时缓征。

  一些地方的审计发现,残保金征收范围较小,外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缴纳;同时存在不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等问题。河南某县2013年应收残保金1100多万元,实收149万元,仅占应收金额的13.5%。

(责编:刘禹希(实习生)、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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