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來我國職工勞動保障受益多
2013年10月09日15:34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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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大以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勞動保障事業取得顯著成效,尤其是近五年來,從《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到最低工資穩步增長﹔從“綜保”、“鎮保”轉“城保”,到集體協商覆蓋面逐步擴大,可謂亮點紛呈,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勞動者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亮點一:工傷認定更加公平合理
2004年4月21日,南京女工呂明英在下班途中被火車撞傷不治身亡。但是,此案經歷兩次行政認定、五次司法裁判,都認為不屬工傷,理由是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而火車不在道路上行駛,不算機動車。
一直到2010年,江蘇高院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出發,認為條例中所謂的機動車應當做符合客觀實際的合理解釋,江蘇高院再審判決后,呂明英終於被認定為工傷,此時距她去世已有6年。
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會議指出,《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於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后的條例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稿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可能遭遇的交通事故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這無疑是一種進步。
上海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朱一律師認為,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的出台,彰顯了公平性原則,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並進一步為用人單位分擔了工傷的風險。新的立法,將“非本人主要責任”作為可以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並且將事故范圍從機動車事故擴大為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彰顯了公平性原則,既不讓員工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益,又將工傷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機動車事故之外,真正意義上體現了“同命同價”。
朱一律師說,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也為用人單位分擔了更多風險。以往,即使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仍然由單位支付。新版《工傷保險條例》出台后,上述費用都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隻要用人單位足額支付了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單位隻需要承擔很少一部分待遇,其余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這樣的修改一來分擔了用人單位的風險,二來鼓勵了用人單位能夠依法足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本市從2012月4月1日開始,又對2011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或因工死亡人員的三項工傷待遇標准進行調整。兩項標准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准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39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37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3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33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准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也將同時進行調整,在原享受待遇標准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2004年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有400多萬,目前已經達到890多萬人。
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數據比較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10 2011 2012
每人每月增加 50 90 100 40 70 106
執行時間 2007.7.12008.4.12009.4.1 2010.4.12011.4.1 2012.4.1
亮點二:最低工資標准穩步增長
1993年11月24日勞動部頒發《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還制定了《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資支付規定》等配套法規。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2004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發布了《最低工資規定》,對原勞動部《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作了修正和補充。2007年6月,勞動部又下發《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
自2006年以來,上海職工個人所得佔GDP比重逐年上升,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以超過年均10%的速度增長,2011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1968元,比2006年增長76%.月最低工資標准從2006年的750元增加到2012年的1450元,增幅達93%。
從2012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准從1280元調整到1450元,增幅為13%.而2011年同期增幅為14%,2010年比2008年增加17%(2009年因金融危機沒有調整最低工資),2008年同期增幅也是14%.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但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不等於最低工資標准,它除了保証職工實際拿到手的可支配工資外,還要保証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公積金,以及支付有關部門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如本市規定的高溫季節津貼等。由於國家《工資法》尚未出台,對於最低工資組成部分是否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各地規定不一。浙江、深圳、廣州、陝西、海南等地規定,最低工資不需要扣除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江蘇等地則規定,最低工資不需要扣除社會保險費,但需要扣除個人繳納的公積金。
全國目前隻有上海、北京等少數地方規定,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包含個人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此兩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北京自2012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准每月不低於1260元。所以,上海的最低工資標准還是在全國領先的。
本市最低工資 2006年至 2012年數據比較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10 2011 2012
最低工資 750 840 960 1120 1280 1450
執行時間 2006.9.1 2007.9.1 2008.4.1 2010.4.1 2011.4.1 2012.4.1
小貼士: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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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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