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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

2013年10月09日17:25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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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工會干部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干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工會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經濟、法律和工會業務知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於開拓創新。

  (三)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願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系群眾,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青年干部、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干部培訓制度。辦好工會干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干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干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七章 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第三十八條 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條 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准,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

  工會組織合並,其經費資產歸合並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 會徽

  第四十一條 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並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制作標准,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挂,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志,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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