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制度改革的裡程碑 《勞動法》頒布20周年回顧與展望
2014年07月08日09:19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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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勞動法》 到《勞動合同法》 發生了什麼
我們今天回顧 《勞動法》 時,不能不提它的親密伙伴《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歷經四次草案審議稿后,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通過的。從1994年到2007年,中間跨越13年,這是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是我國日益融入全球化進程的時代,也是勞工權益保障問題愈發突出的時代。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廉價勞動力作為參與國際競爭的比較優勢和主要手段,但隨著社會發展,這種做法已經逐漸不適應時代的要求了,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這種經濟模式引發大量反傾銷案,以及對中國產品質量的質疑,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涉及勞工標准和勞工待遇問題。因此必須通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來提高競爭力。
從國際上看, 中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引起了全球關注,得到全球媒體、工會、非政府組織非常一致的支持。劉誠在談到這一問題時說: “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就在於中國 《勞動合同法》全球性的 ‘去規制’進程,啟動了勞動關系的 ‘再規制’ 進程。此前的2006年法國的《機會均等法》 中提出 ‘初次就業合同’條款,即允許雇主在雇佣兩年內有權解雇26歲以下雇員並無須作出解釋。目的是解除企業主招工時的種種顧慮,鼓勵企業多招工,增加社會就業率,但因遭到大規模抗議而流產。但是這僅僅限於拒絕放鬆規制,而沒有實現強化規制。中國的《勞動合同法》是過去30年來全球首部強化規制的法律,也是首部強化規制的勞動立法。”
從 《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還是一個從維護國企職工權益到保護農民工權益的轉變過程。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長征認為,我國制定《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趨勢,確認並且推廣國有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改革的成果,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體制立法的特點。如果把《勞動法》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察,可以發現它為勞動者提供了一個堪稱完美的權利體系,囊括了就業權利、社會保險權利、勞動合同權利、參與工會與集體協商的權利、工資保障權利、休息休假權利、民主管理權利以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幾乎全盤復制了當時國有企業勞動關系的調整機制。這是為了消除國企職工對勞動合同制的擔心和顧慮而設的。然而,在我國的城鄉二元社會體制下,這種“全能型”的勞動者隻可能是體制內的勞動者,這樣的企業勞動關系模式對農民工而言卻是一個封閉的體系,他們很難進入到這個體系當中,成為《勞動法》語境中的“勞動者”。直到2007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才開始為 “勞動者”增添了很多農民工的特征。比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長期化、禁止拖欠克扣工資、建立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制度等,幾乎都是為農民工 “量身定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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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譚潔羽(實習)、盛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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