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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制度改革的裡程碑 《勞動法》頒布20周年回顧與展望

2014年07月08日09:19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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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改革開放逐步深入, 國家賦予企業越來越多的用工自主權, 但是作為調整勞動關系基本法的 《勞動法》卻遲遲未能通過。 關於此,還有一個有趣的事件。 在1989年的全國政協七屆二次會議上, 原全總副主席陳宇等20余位政協委員聯名呼吁,盡快制定 《勞動法》,提出必須迅速糾正 “野生動物保護有法, 而人無勞動法” 的局面。 在此背景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了 《勞動法》的制定工作。 1994年7月5日, 《勞動法》在歷經30余稿后終於正式頒布。

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教授劉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勞動法》 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中國勞動關系的 ‘去規制’ 進程。突出表現在: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基本形式, 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終止,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等等。”

所謂的 “去規制” 就是放鬆規制, 當時的國際背景是新自由主義席卷世界, 全球上演勞動基准 “探底競賽”﹔國內則是打破鐵飯碗呼聲高漲,比如始於1986年的勞動合同制和1992年的 “破三鐵”。

盡管《勞動法》是在改革深入的年代產生的,本身也受到各種企業改革思潮的影響,但是它依然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從時間上看,1992年黨的十四大剛剛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 1993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才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步驟和措施, 1994年《勞動法》就頒布了。計劃經濟的思維定勢不可能一夜之間轉變,市場經濟的理念也非能夠一蹴而就,這決定了《勞動法》帶有先天的計劃經濟烙印。但無論如何,《勞動法》是一部“勞動法通則”,它建立了中國勞動法的框架,也結束了中國勞動關系調整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

20年來 《勞動法》給中國帶來了什麼?

《勞動法》是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轉型而產生的, 它的出現在過去20年裡也深深影響著國家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坤剛認為,中國的改革開放過程是生產要素的市場化過程,人力資源的市場化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力資源的市場化是通過勞動合同制改革、《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而逐步推進的。

《勞動法》頒布之后的這20年,勞動關系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是相生相伴、相輔相成的。全總法律工作部勞動爭議處處長黃龍這樣評價 《勞動法》: “《勞動法》推動了勞動關系市場化,充分發揮了勞動關系雙方的積極性、創造性,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出了重要貢獻﹔有效調整和規范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系,為建立新型勞動用工制度提供了保証﹔以法定最低勞動標准和契約自由相結合的方式,對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北京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喻鑫在接受採訪時說: “《勞動法》在內容上覆蓋了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為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一些關系規定了准則,但內容上的完善並沒有同時帶來實操的便利,《勞動法》的很多規定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這就需要制定與其配套的各項法律法規。” 《勞動法》的面面俱到,既是優點,也是缺點,不過這個缺點依然是拋磚引玉式的。在《勞動法》 的帶動下,20多年來, 我國已初步形成以《勞動法》為龍頭,《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勞動法律體系。

著名勞動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給了 《勞動法》相當高的評價: “《勞動法》是改革開放偉大事業的先聲,是勞動制度改革的結晶和勞動力市場發展的裡程碑,是社會立法宏大作用的基石!”

(責編:譚潔羽(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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