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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快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3】

張建國 徐 微

2015年03月13日11:02  來源:人民網-中國工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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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盡快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可行嗎

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重要而又緊迫,那麼現在盡快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可行嗎?現實條件具備嗎?回答應該是肯定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適應這種要求,推動集體協商法治化進程,必須加快國家和地方集體協商立法步伐,首要前提是早日將《集體協商法》提上全國人大立法日程,通過立法著重解決開展集體協商應當成為企業方法定義務、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細化規定、協調勞動關系各方在開展集體協商中的地位作用和職責任務,以及對企業方不按照法定程序開展集體協商的制約手段等問題,不斷增強集體協商制度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強制約束力。同時,還應當積極推動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加快集體協商地方立法工作進程,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則框架下,作出符合地方實際的相應細化規定,特別是應當把一些地方推進集體協商實踐中創造出來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制度的方式規范起來,從而形成上下銜接、相互配合、科學嚴謹的集體協商法律體系。

從社會實踐看,近20年集體協商工作積累的經驗,為《集體協商法》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在推動集體協商制度實施方面不斷進行實踐探索、積累經驗、總結規律,取得了重要進展。據全國總工會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242.0萬份,覆蓋企業632.9萬家,覆蓋職工近2.9億人。一是集體合同由少到多,簽訂率大幅提高。二是工資集體協商快速發展,成為集體協商的核心內容。2013年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129.8萬份,覆蓋企業364.4萬家、職工1.64億人。三是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深入開展。出現了一大批如武漢餐飲行業、邳州板材行業、大連機械制造行業和軟件行業、海南餐飲行業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等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先進典型,在全國產生了良好影響,行業協商的廣度深度、涉及范圍、協商質量、社會影響得到大幅提升。四是加大履約監督力度,使集體合同規定落到實處。各地通過人大和政府的執法檢查活動,勞動部門的執法監察及工會組織的監督,對集體協商實施情況進行有力的督導檢查,確保集體協商的規定落到實處,增強了集體協商的權威性和實效性。集體協商實踐的快速發展,對推進集體協商立法提出了明確要求,迫切需要通過完善集體協商立法為集體協商實踐進一步深化發展“保駕護航”。

從已有的調研成果看,據了解,有關方面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在充分調研論証的基礎上,已經研究提出了內容較為全面具體、可操作性強的《集體協商法》草案,為《集體協商法》立法提供了可能。比如,全國總工會於2008年和2012年開展了2次《集體合同法》立法可行性研究。其中2008年,在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部長張建國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林嘉的帶領下,《集體合同法》立法的可行性研究課題組形成了《<集體合同法>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報告》。2012年,在時任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同志的親自主持下,全總又一次集中開展《集體合同法》立法可行性研究並形成專題研究報告。這些專題研究力求從集體合同的基礎理論出發,對中外集體合同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總結概括國外集體談判立法對我國的啟示,並結合我國的集體協商立法及實踐,分析我國集體協商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規定針對性完善措施,並嘗試對我國《集體協商法》的框架結構和具體內容規定提出了立法建議。這些研究工作為下一步集體協商在國家層面立法打下了基礎、積累了經驗。

從社會輿論呼聲看,近年來,社會各界呼吁制定《集體協商法》的聲音越來越強烈。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強烈呼吁國家應將集體協商立法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多次提出建議議案,要求全國人大盡快制定兼具較強可操作性和約束力的《集體協商法》,為集體協商提供上位法支撐。其中有的代表還提出“強化黨委、政府在推行集體協商中的主導作用”,“增加法律的剛性,對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明確法律責任和懲罰細則”,“充分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作用,聯合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等意見建議。一些專家學者也不斷呼吁應該加快《集體協商法》的立法進程。可以說,當前社會各界就制定出台《集體協商法》已經達成了一定共識,形成了較好的輿論氛圍。

從地方立法看,全國29個省(區、市)制定的集體協商條例或辦法,為國家層面《集體協商法》立法提供了法律參照。我國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取得長足進展的一個標志,就是地方集體協商立法進程不斷加快。隨著勞動關系領域的深刻變化,集體協商工作的不斷深入,各地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則框架下,結合地方實踐特點,紛紛制定出台了集體協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地方集體協商立法日益完善和具體化。截至目前,全國有29個省(區、市)出台了集體協商條例、辦法或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西、河南、湖南、雲南、貴州、青海、新疆等11個省(區、市)和杭州、寧波、無錫、烏魯木齊、唐山、鞍山等城市人大頒布了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各地立法中既貫徹相關法律精神,又細化了法律的原則性要求,明確了相應的操作規程,擴展了集體協商的形式和內容,增強了集體協商的制度剛性。

從國際范例看,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推進集體談判立法的經驗,為我國提供了有益的借鑒。西方國家集體談判已有上百年的發展歷史,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制度體系。特別是在集體談判產生和發展過程中,西方國家更加注重將集體談判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作為調整和規范勞資關系的基本手段。1904年,第一部專門的集體談判立法出現在新西蘭,目前絕大多數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或在勞動法典中專列篇章,或以單獨立法的形式對集體談判作出規定,其中對於集體談判的主體,談判代表的選舉、資格、義務,集體談判的內容、程序,集體談判的競合以及合同的效力等方面都有明確而詳細的規定。這些集體談判立法,是在總結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集體談判上百年實踐經驗基礎上形成並且不斷完善的,已經相對比較成熟,特別是關於集體談判主體、形式、程序、內容等規定,對於我國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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