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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快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4】

張建國 徐 微

2015年03月13日11:02  來源:人民網-中國工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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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應當考慮哪些主要內容

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應考慮的主要內容大體應該包括:立法宗旨、集體協商主體、集體協商程序、集體協商內容、集體合同簽訂、集體合同履行、違約責任等。

《集體協商法》的立法宗旨,應該重點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規范集體協商制度運行。通過系統的法律規范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團體的集體協商行為進行有益的指導和必要的約束,以保障集體合同順利地訂立和履行。二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集體協商法》應秉承《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將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理念貫徹始終。三是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由於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集體協商法》應防止雙方之間利益過分失衡,以達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集體協商法》的主要內容,應參考現行的相關制度規范,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以及各地出台的集體協商條例等,具體可以分設總則、集體協商主體、集體協商內容、集體協商程序、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的監督和檢查、法律責任、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及附則等部分,從而使《集體協商法》能夠順應社會現實需要,彌補現行規范的不足,使集體協商制度更加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

《集體協商法》的框架結構,可包括總則、集體協商、集體合同、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的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集體合同爭議處理及附則。1、“總則”內容包括:立法宗旨,適用范圍,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的定義和種類,集體協商的基本原則,集體合同的一般效力,集體合同的監督管理部門和三方機制等。2、“集體協商”內容包括: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內容和集體協商程序。3、“集體合同”內容包括:集體合同的訂立和生效,集體合同的效力,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4、“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協商”內容包括: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的定義、適用范圍、協商主體、協商事項、訂立的程序、效力等。5、“集體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內容包括:集體合同監督中各類監督主體及其職責,尤其是政府部門的監督﹔集體合同管理涉及管理的主體、管理權限、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6、“法律責任”內容包括:法律責任主體,法律責任的內容,法律責任的形式和承擔方式等。7、“集體合同爭議處理”內容包括:集體合同爭議的類型,集體爭議處理的機構,處理途徑,處理程序等。8、“附則”內容主要規定《集體協商法》的生效時間。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當前,由於集體協商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建立和實施還存在各種問題或不足之處,通過集體協商化解勞動關系矛盾還沒有真正發揮基礎性作用,沒有成為勞動關系雙方的一種習慣,沒有成為勞動關系雙方“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因此,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目的就是要健全完善集體協商制度,歸根到底就是要讓集體協商成為企業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的一種習慣,通過立法,倡導用集體協商的辦法來消除分歧、達成共識,平衡利益、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合作共贏。為了推動《集體協商法》盡早出台,必須不斷提高全社會對集體協商制度的認知度、認可度,使越來越多的人能夠充分認識到,集體協商制度的確是職工受益、企業得利並且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性制度,開展集體協商制度對於企業發展、社會和諧的有益作用,隻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減少立法的阻力。(作者系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部長、副部長)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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