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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快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

張建國 徐 微

2015年03月13日11:02  來源:人民網-中國工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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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部署,提出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集體協商制度是勞動法律制度的一大基石,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權益的重要載體。工會組織要更好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就要依法用好集體協商這一工會維權的主要手段,就必須按照依法治國的精神,推動完善集體協商制度規則,保障集體協商依法深入開展,切實把集體協商納入法治軌道。國內外的實踐証明,若要集體協商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就需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規則作為支撐,“要不要談”、“怎麼談”、“談什麼”、“談不成怎麼辦”等問題,都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集體協商要麼難以啟動,要麼總是陷入僵局。

我國是否應該盡快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

制定《集體協商法》,就是健全完善集體協商制度規則。雖然我國推行集體協商制度已有二十多年,但規范集體協商的制度規則還不夠完善,與開展集體協商工作的需要還有較大差距。推行集體協商制度實施的實踐証明,隻有從立法層面完善集體協商制度規則,真正實現集體協商制度有法可依,這一制度才能在實踐中被運用得更好,其獨特作用才能得以充分發揮。正因為如此,國務院《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收入分配相關領域立法,研究出台集體協商方面法律法規。盡快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從而為集體協商制度廣泛實施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對於保障企業內部分配公平合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有著舉足輕重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制定《集體協商法》是完善協調集體勞動關系機制的迫切需要。集體協商制度在勞動法律體系中處於與勞動合同制度並重甚至比勞動合同制度更為重要的地位。因此,勞動法律體系發展到一定階段,其重要標志不僅在於實行好勞動合同制度,而且還在於運用好集體勞動關系的調整機制,發揮集體協商制度的獨特作用。目前,《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制度作了較為細致規定,並在“特別規定”一章中設置了“集體合同”專節,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了初步規范。這種規范雖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它既不符合集體協商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的關系定位,又降低了集體協商制度在勞動法律制度體系中的地位。我們知道,集體協商制度與勞動合同制度雖然都屬於勞動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旨在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但二者無論從調整勞動關系的目的、內容,確立的主體,還是生效的條件、發揮的效力、違約和爭議處理的方式等,都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集體協商制度應獨立於勞動合同制度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彌補目前我國集體協商制度在法律層面上的缺失。

制定《集體協商法》是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各地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持續增加。《2012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2年全年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立案受理勞動人事爭議64.1萬件,比上年增加8.8%,涉及勞動者88.2萬人,比上年增加13.2%。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多,爭議涉及人數增多,爭議訴求內容增多,集體勞動爭議數量居高不下。同時,因企業勞動爭議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屢屢發生,勞動關系矛盾高發多發,諸多勞動爭議難以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調節,亟需發揮集體協商制度作用。一方面,發揮集體協商制度作用是維護集體勞動權的重要手段。集體協商制度從其產生伊始,就擔負著維護勞動者集體勞動權的重任,通過行使集體勞動權提升或確保個別勞動者獲得有利的勞動條件,進而保障勞動者個體的合法權益是集體協商立法的宗旨所在,也是將我國憲法所確定的勞動權這一公民基本權利落到實處的具體體現。另一方面,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總是存在利益訴求上的差異,集體協商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制度具有獨特優勢,它不僅高度契合了市場經濟公平交易、自由競爭的理念,勞動關系雙方可以憑借自由意志在勞動關系內部力量相對平衡的狀態下進行協商談判﹔而且能使政府在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通過為集體協商制定規則並監督規則的實施,從市場經濟法治的角度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事實上,通過集體協商制度來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兼顧了政府、企業、勞動者等各方的利益要求,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在內容、手段、目標上具有一致性。因此,隻有讓集體協商貫穿勞動關系運行全過程,為勞資雙方提供一個制度化的平台,促使雙方盡可能通過平等的對話、溝通、協商、協調等辦法,來調節雙方利益,才能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和沖突,從而為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進而為促進社會和諧奠定基礎。事實也是如此,近年來因職工訴求提高勞動報酬、改善勞動條件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無一不是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的。但凡集體協商機制完善、作用發揮較好的地方,由於通過集體協商理順了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建立了企業和職工利益共享機制,勞動關系矛盾和糾紛就較少,勞動關系和諧度就較高。

制定《集體協商法》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工作部署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黨中央國務院更加重視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強調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集體協商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按照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平等協商確定、政府監督指導的原則,形成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增長機制,並對推進完善集體協商制度的目標任務、方法路徑提出了具體要求。黨的十八大在重申實現“兩個同步”和“兩個提高”要求的同時,進一步明確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中國工會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明確提出,工會要加大參與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力度,重點推動企業工資支付、工資集體協商、企業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定。然而,在我國的實踐中,集體協商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致使當前開展集體協商缺乏系統全面、具體完善的國家層面法律支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國家關於集體協商一系列部署要求的落實,影響了集體協商制度作用的正常發揮。因此,隻有盡快研究制定集體協商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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