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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正式公布 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2013年01月14日13:26  來源:人民網-中國工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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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嚴格貫徹執行

針對目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勞務派遣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做出了修改,共涉及四個法律條文,包括提高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明確提出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力、對勞務派遣崗位“三性”做出明確界定、加重違法勞務派遣行為的處罰力度四個方面。

一、提高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

現行勞務派遣制度中,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僅要求提供五十萬以上的注冊資本並依照公司法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便可以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門檻過低,造成了勞務派遣單位的泛濫,經營不規范等問題。

此次修正案,不僅將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提高到兩百萬元,而且設立了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准入制度,即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在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公司注冊登記前,要先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經許可后方能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未許可的不能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不能向申請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二、明確提出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現行勞務派遣制度中,僅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這種粗線條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實施過程中很難有效確保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此次修正案,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所約定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要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同等勞動報酬的權利加以明確,將有效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需要指出的是,被派遣勞動者所應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並不應僅限於勞動報酬,在社會保險、帶薪休假、企業福利等方面也應當同工同酬。

三、對勞務派遣崗位“三性”作出明確界定。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一般”也就是說原則上勞務派遣崗位應當符合“三性”的要求,但是允許例外情況的存在。並且對何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種法律規定的不嚴謹,粗線條勢必會造成勞務派遣崗位被大量濫用,甚至有的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把勞務派遣作為用工的主要渠道,嚴重違背了立法本意。

此次修正案中,明確勞動合同工為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僅為補充形式,並且將“一般”改為“隻能”,就避免了因所謂特殊情況而使用的可能。對何為“三性”做了明確的界定,用工單位在其工作崗位中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時就要嚴格遵守“三性”的界定,不符合標准的就不能使用勞務派遣工。

四、加重了違法勞務派遣行為的處罰力度。

現行《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准予以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首先,法律對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行為負有監管責任部門約定不明,就有可能出現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從而導致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監管。其次,對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標准過低,勞務派遣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所獲得的非法利益遠遠高於違法成本,就有可能出現勞務派遣單位為了獲得額外利益而鋌而走險。再者,目前的勞務派遣制度中,僅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而對用工單位違法使用勞務派遣行為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用工單位非法使用勞務派遣的違法成本為零。這樣,勢必會造成大量的用工單位紛紛使用勞務派遣工,來逃避法律責任,降低經營成本,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次修正案,明確和強化了勞動行政部門對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與監管職能,從而可以避免多個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加大了對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力度,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從而加大了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成本,使勞務派遣單位很難在違法勞務派遣行為中獲益。另外,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法勞務派遣行為的雙重處罰,可以有效防止用工單位在不符合勞務派遣的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從而防止勞務派遣的濫用。

但我最想強調的是,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嚴格地貫徹落實。此修正案對規范勞務派遣制度,防止勞務派遣被濫用,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隻有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前嚴格履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權限,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后依法履行處罰與監管職能,才能使勞務派遣制度得以規范﹔隻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法院等司法機關切實貫徹《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精神,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 佟麗華)

(責編:閆妍、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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