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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集體合同達224.5萬份 覆蓋2.7億職工

2013年10月10日09:26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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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發展勢頭越來越好:26個省份將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寫入 "十二五"規劃,27個省份出台了集體合同地方性法規各地工會主動爭取黨政重視支持,有效整合工會內部資源手段,形成了一系列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制度機制,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發展勢頭越來越好。一是工資集體協商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進一步提升。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等不僅從國家層面提出要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而且對推進的原則、目標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各地工會的推動和參與下,全國26個省(區、市)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寫入當地"十二五"規劃綱要。2012年,17個省(區、市)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寫入年度政府工作報告,19個省(區、市)將工資集體協商列入黨政工作考核體系。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位置日益突出和重要。

  二是工資集體協商在工會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進一步凸顯。2010年,全總作出"兩個普遍"的工作部署,把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作為全會重點工作強勢推進。2011年初,全總制定下發了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三年規劃,明確提出了2011年-2013年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主要措施和組織保障。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區、市)總工會成立了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領導小組,31個省(區、市)總工會普遍召開了"兩個普遍"工作推進會或專題工作會議。

  三是工資集體協商規則體系進一步完善。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有27個省(區、市)出台了集體合同地方性法規。天津、河北、內蒙古、湖南、雲南、新疆等6個省(區、市)和烏魯木齊、鞍山、無錫等城市人大頒布了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同時,各省(區、市)人大和政府在《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活動中,都把集體協商制度實施情況作為執法檢查監督的重要內容,有的還對集體協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有力增強了集體協商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是工資集體協商的制度機制進一步健全。各地工會通過建立集中要約、激勵約束、檢查通報等制度機制,保証了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持續穩定推進。全國有25個省(區、市)開展了形式多樣的集中要約行動,部分省(區、市)由工會主導、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共同組織。各省(區、市)總工會採取不同措施,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各地工會廣泛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督查通報制度,26個省(區、市)開展了集體協商專題督查、調研活動,12個省(區、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成聯合調研檢查組,對工資集體協商情況進行調研督查。

  五是協商代表的能力素質進一步提高。繼2008年全總制定下發《關於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的意見》后,2012年,全總出台《關於加強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各地積極行動,迅速組建了一支以專職為重點、專兼職相結合的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有集體協商指導員14.9萬人,其中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2000多人。各級工會加大培訓力度,不斷提高集體協商指導員的能力水平,大量活躍在工資集體協商一線的指導員在宣傳指導、參與協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層次水平作出了積極貢獻。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發揮越來越充分:2012年8月底,全國共建立各級三方機制達17193家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成立以來,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已經基本確立,以"主體協商、三方指導、政府調控、依法規范"為目標的調整勞動關系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三方機制在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協調立場和溝通信息、建立機制和調解矛盾、指導服務和執法監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建立健全了三方機制的組織體系。截至2012年8月底,全國共建立各級三方機制17193家,其中市(地)級419個,縣(市)級3556個,街道(社區)、鄉鎮13078個。市(地)建制率已達100%,三方機制正逐步向縣(市、區)和產業一級延伸,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層級的網絡化格局。

(責編:陳稚瑤(實習)、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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