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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員工,費用由誰出?

王景龍 張洪軍 馮石亮

2014年03月20日11:48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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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的培訓

  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承擔培訓費

  案例:大學畢業生韓鵬和一家設計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規定了試用期。試用期間,他接受了單位的“入職”培訓。這期間,通過對企業的深入了解,他感到這不是他的理想選擇,未來發展前景不大。為此,他提前3日書面通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說走人可以,必須先支付培訓費。

  說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所以,韓鵬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是在試用期內,雖然接受過培訓,依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訓費。

  培訓佔用員工休息時間算加班

  案例:按照錢力所在公司的慣例,員工每天須提前一小時上班,由上級主管總結上一天工作,安排當天工作。最近,公司近了一套新設備,為了使員工盡快熟悉操作系統,公司又規定周六、周日全天全員培訓。休息日被佔,錢力他們提出加班費的問題。公司負責人說,開會培訓“沒勞動”,沒有加班一說。

  說法:加班是指職工按用人單位要求,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

  工作時間的范圍,應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准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勞動消耗的時間。

  公司組織員工開會、培訓的時間應算作工作時間。利用法定公休日或在8小時之外組織員工開會、培訓的時間應為加班。

  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

  因此,公司方面說:“開會、培訓不屬勞動”、“在休息日、法定工作時間之外開會、培訓不算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說法是錯誤的。

(責編:王飛飛(實習)、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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