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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員工,費用由誰出?

王景龍 張洪軍 馮石亮

2014年03月20日11:48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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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員工,費用由誰出?

  市場經濟中,企業要有競爭力,就需要不斷提高員工素質。那麼,涉及到員工培訓的費用該由誰來出呢?其實,我們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就能找到答案。

  考試合格被錄用者

  培訓費由公司出

  案例:某大型企業的招工廣告中,要求應聘者必須參加該企業組織的為期一個月的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后,考試合格者公司錄用,培訓費用由公司報銷﹔考試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培訓費自負。

  從農村進城打工的高中畢業生劉斌與城市失業人員趙凡參加了培訓,但考試時均落選。他們對於自己需要因此而負擔培訓費的現實接受不了,因而,尋求法律咨詢。

  說法: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簽訂勞動合同后,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對勞動者的培訓費用一般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對於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培訓費用,一般應由當地政府承擔,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考試合格的,公司招錄后,培訓費用由公司報銷﹔考試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培訓費用公司不負擔,不違背法律規定。

  企業因轉型進行的員工培訓

  培訓費由企業出

  案例:為度過歐美市場復蘇緩慢帶來的產品積壓,張某所在外企決定轉型,對員工進行培訓,企業為了節約開支,通知參加培訓的員工自己負擔費用。對此,張某和參加培訓的同事想找到法律依據。

  說法: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培訓,費用應由單位出。《勞動法》第三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証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責編:王飛飛(實習)、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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