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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員工,費用由誰出?

王景龍 張洪軍 馮石亮

2014年03月20日11:48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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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在外培訓時受傷

  應認定工傷

  案例:張光斗是河北一家化工企業的技術員,去年被派往河南一家化工廠學習。

  學習期間,不慎被室友放在地上的一壺開水燙傷。張光斗回廠要求其工傷待遇,遭到拒絕。他自行申報了工傷,得到勞動部門的支持。

  說法: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 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年9月7日第9號〕: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與工作有間接聯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可以視作是工作的延續。對此,張光斗受到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責編:王飛飛(實習)、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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