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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員工,費用由誰出?

王景龍 張洪軍 馮石亮

2014年03月20日11:48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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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外接受培訓,學成后跳槽

  不宜扣押資格証

  案例:於成東從職校畢業后,到廣東一家私企打工。最近,工廠准備上新的生產線,領導有意培養他,派他去一所大學進修,臨行前和他簽訂了協議,約定了服務期。

  學成后,於成東跳槽到另一家企業去了。舊東家很憤怒,不僅不放他走,還扣留了他的檔案和結業証書及新生產線的操作証,並懲罰他留廠且不得再上生產線,隻能當一般工人使用。

  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按此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協議追究於成東的違約責任,讓他支付違約金,但不能剝奪他自主選擇工作單位的自由。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証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在於成東選擇了新的工作單位后,用人單位不得扣押於成東的檔案、結業証和操作証書。

  

(責編:王飛飛(實習)、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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